糖蜜法案是一项于1733年12月25日生效的英国法律,对糖蜜征收每加仑 6便士、朗姆酒每加仑9便士和从非英国殖民地进口到大英帝国的糖每100磅重征收5 先令的禁止关税。英国的美洲大陆殖民地。关税必须在船只登陆之前支付。该法案还规定,根据航海法,这些产品只能通过英国船只进口到爱尔兰。 糖蜜法案起源于英国大陆和岛屿殖民地相互竞争的经济利益。1717年,法国允许法属西印度群岛糖在欧洲市场上取代英国产品,并在英国殖民地市场上成功竞争。同时,法国禁止朗姆酒进口到法国,以保护法国白兰地的生产。这迫使法国殖民地的糖蜜生产商在新英格兰和纽约开拓市场。 参与新英格兰大量朗姆酒产业的大陆殖民商人发现与西印度群岛的法国、荷兰或西班牙糖业利益打交道更有利可图与昂贵的英国供应商相比。到1730年代,仅波士顿每年就生产超过一百万加仑的朗姆酒。从1730年到1733年,以巴巴多斯为首的英属西印度群岛糖业种植园主在政治关系上享有很高的地位,请求议会禁止大陆殖民地与外国西印度群岛进行贸易。 英属西印度群岛的种植者坚称他们正遭受土壤枯竭、最近的飓风、繁重的出口税以及航海法的限制。大陆殖民地争辩说,英属西印度群岛无法消费面包殖民地(大陆殖民地)的所有鱼、木材、面粉、奶酪和其他农产品,也无法提供大陆殖民地所需的朗姆酒数量。 殖民走私使该行为的影响最小化。在微不足道的海关官僚机构中执法不严,使殖民地商业可以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遵循以前的路线。即使在战时,与敌人的非法贸易也已成为殖民者的一种生活方式。估计表明,新英格兰蒸馏的朗姆酒比合法进口的糖蜜生产的朗姆酒要多得多,因此新英格兰的朗姆酒生产只能通过规避该法案才能生存。该法案持续有效五年,并被更新了五次。 由于糖蜜法案即将到期,乔治·格伦维尔1764年,第一任财政部长和财政大臣将其替换为《糖业法》。作为一项更有效的关税,糖税在接下来的十年中比任何其他关税征收了更多的收入,因为它将糖蜜的税费从 6便士降低到 3 便士,从而降低了走私糖蜜的利润。任何违反《糖业法》的船只都会被英国海关专员立即扣押,并置于新斯科舍省副海事法院的管辖之下。 ------------------------------- 为了控制北美殖民地的商业,英国议会于1733年通过了糖蜜法案。它对殖民地从非英属西印度群岛(加勒比海岛屿)进口的任何糖蜜、糖或朗姆酒征收重税)。 美国殖民者对朗姆酒有很大的胃口。他们以每个男人、女人和孩子每年近4加仑的速度消耗它。到该法案通过时,新英格兰的酿酒厂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成功的行业。他们从西印度群岛的法属群岛购买了大部分原材料(糖蜜和糖)。法国岛屿提供的价格比英国岛屿便宜。因此,议会被迫通过了糖蜜法案来保护其制糖业。 走私者通过将非洲奴隶运送到西班牙殖民地以换取糖和糖蜜来逃避法律。这些商品随后被卖给了新英格兰的酿酒商。走私者利用利润购买更多的非洲奴隶,建立了在殖民时代证明是有利可图的众多三角贸易路线之一。 176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糖法》以取代1733年的《糖蜜法》。该立法将从西印度群岛的非英属岛屿进口到英国殖民地的糖和糖蜜的每加仑关税减半。《糖业法》还规定将英国海关官员派往美国,在那里他们将与殖民地总督一起执行法律。 |